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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党委 关于进一步严格职业纪律的规定
作者:党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1-23

秦工医党〔2017〕41号


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党委

关于进一步严格职业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九不准”精神,不断提高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水平,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实现医务人员的形象要让患者满意,医院的形象要让社会满意的总体目标。现对有关职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禁乱收费现象发生。未经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有意少收、漏收行为。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私自收费。

二、不准在药品、器械、仪器购销和单位基建、设备维修中,擅自将各种形式和名义的“回扣”、“让利”、“手续费”、“介绍费”以及中介人的“个人佣金”等款物据为己有。

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服务对象暗示宴请或索要财物及其他利益。

四、不准接受患者、服务对象为达到各种目标而筹办的宴请或送与的非精神性褒奖物品和“红包”(含微信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利益。

五、不准利用病人名义,为自己和亲友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或截留病人药品挪作他用,据为己有。

六、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转介病人,从中谋取“好处费”。

七、不准开具虚假证明、病情单、检查报告和鉴定书、验审证明书、合格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严禁伪造、涂改和擅自销毁原始病历及各种原始医疗资料。

八、不准刁难、推诿病人和服务对象,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贻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

九、不准当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聚众聊天等。

十、不准“生、冷、硬、顶”,对待患者一视同仁,热情服务。

凡违反上述职业纪律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应本着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科室或部门给予集体免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具体处理依据“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执行。

对违反职业纪律的个人,除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并分别给予:扣发津贴奖金;暂缓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暂停处方权、手术权、检查报告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和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撤职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各科室、部门对违纪行为要严肃对待,积极配合医院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凡迁就、包庇、隐瞒违纪行为的干部和有关人员,应视情况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刁难、报复举报人或证明人的,要从重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秦皇岛市工人医院党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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